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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起诉项目经理索要工程款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咸阳(2025)陕04民终36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仅以微信工作安排记录、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为证据,要求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4民终3698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不能直接要求项目经理个人承担付款责任。首先需要区分项目经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分包行为:若项目经理仅为受雇于项目承包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其安排施工、签字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范畴,且无证据证明其以个人名义与实际施工人达成了分包合意、实际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的,无需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分包合同相对方身份的义务,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王某甲系咸阳观澜壹号项目壁纸施工班组负责人,2020年-2021年期间,项目现场负责人曹某甲通过微信群向王某甲安排施工任务,双方签字确认了工程量结算单,施工期间曹某甲曾向王某甲支付部分工程款,另有2万元工程款由项目总包方南通某有限公司直接代发。王某甲因剩余96494元工程款未结清,以曹某甲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判决曹某甲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曹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证据证明其仅为案涉项目雇佣的项目经理,履行的是现场管理职责。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未提交书面分包合同,仅以工作安排记录、曹某甲作为经手人签字的结算单不足以证明曹某甲系分包合同相对方,曹某甲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管理行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4民终36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施工班组承接分包工程时,务必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信息、主体资质、授权文件,避免仅通过口头约定承接工程,后续无法确定责任主体;
  • 2.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认、结算文件,尽量要求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若仅有个人签字的,需要求对方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确认签字人具有代表相对方结算的权限;
  • 3. 追讨工程款前要梳理全链条证据,准确认定转包、违法分包主体,避免错列被告浪费诉讼成本,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