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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提交会计报表能否免予承担连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咸阳(2025)陕04民终39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进而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开发商单方面为业主交纳的物业费,能否直接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4民终397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需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交自行制作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上述材料仅能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概况,无法体现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流动轨迹、财务支付的独立性,无法排除财产混同的可能,因此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开发商单方面为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未取得业主同意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合意的,视为开发商自愿给付,业主获得物业费减免不构成不当得利,开发商不得主张在逾期交房违约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真实案例

赵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甲公司逾期至2022年6月25日才交房,赵某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以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其已为赵某交纳4个月物业费,应抵扣违约金;乙公司提交两公司2017-202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张两公司财产独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单方面交纳物业费未征得赵某同意抵扣违约金,属于自愿给付,赵某获得减免不构成不当得利,不予抵扣;其次,乙公司提交的会计报表仅能反映公司资产及盈利情况,无法体现资金流向、财务独立性,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支付赵某违约金8296.3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4民终3970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若要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留存完整的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资金往来凭证,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清晰、财产相互独立,仅提交自行制作的会计报表无法达到举证标准。 2. 开发商若想以物业费抵扣逾期交房违约金,需与业主签订书面抵扣协议,明确约定抵扣金额、抵扣事项,单方面代交物业费无法产生抵扣效力。 3. 购房者遇到逾期交房情况时,若开发商提出物业费抵扣方案,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同意,未明确出具同意抵扣的书面意见的,仍有权主张全额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