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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后签订的付款单能否作为主张款项的依据?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后,各方手写的结算付款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约定“视情况发展”的付款项是否需要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31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结算付款单是各方自愿协商签订,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就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次,若付款单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表述模糊(如本案中的“视情况发展”),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附条件,付款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足额支付款项。最后,付款义务人主张结算内容显失公平、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法律关系并非合伙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甲与赵某甲存在合伙关系,共同承接中铁二十局相关工程项目,2023年9月23日双方与案外人赵某乙共同签订《项目合作结束还本付款单》,约定尾款分王某甲90万元,另补10万元(视情况发展)。付款单出具后赵某甲仅向王某甲支付74500元,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925500元,赵某甲抗辩付款单无效、付款条件未成就、双方是居间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付款单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视情况发展”属于约定不明视为无附条件,判决赵某甲向王某甲支付925500元,驳回赵某甲全部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5民终2312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各方在合作终止进行结算时,尽量签订书面的结算协议,明确款项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避免使用“视情况发展”“尽快支付”等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2. 签订结算协议前应当仔细核对账目、确认款项支付情况,协议签订后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单方主张撤销或作废,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若结算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并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失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