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物权纠纷 > 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无法举证财产损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无法举证财产损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财产损害损失,但无法举证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实际存在及具体损失金额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332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概率会被法院依法驳回。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自身对案涉受损财产享有合法权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财产受损的具体金额。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2020年侯某从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崇凝村村委会承包40亩产业园土地后,转包给李某丙、张某甲各20亩,张某甲主张其在承包地内种植了银杏树苗,侯某称因张某甲欠付承包费未移走树苗,案涉银杏树苗归其所有。2023年侯某因无力支付承包费,为避免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经协商与崇凝村委会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时未就地上附着物、配套水电设施的处置作出任何书面约定。后李某丙从村组承包案涉土地,雇人清理土地上的杂草树木用于耕种,侯某3个月后报警称其13万株银杏树苗被毁,起诉要求崇凝村委会、李某丙、李某丁赔偿银杏树苗损失130万元及水电设施损失7万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案涉银杏树苗享有合法权属,也无法证明树苗实际存在的数量、规格及损失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33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财产损害纠纷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报警要求警方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现场被破坏后无法举证;
2. 大宗财产、经济作物等可提前留存购买凭证、种植/维护记录、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明确自身财产权属及价值,避免纠纷产生后无据可依;
3. 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解除时,务必对地上附着物、配套设施的归属、处置方式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身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