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事故认定书“不能排除”表述能否认定侵权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表述为“不能排除某行为引发火灾”,未作出确定性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成立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336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诉讼认定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便消防事故认定书未作出确定性的起火原因认定,只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消防部门已经排除了雷击、电器线路起火的可能,同时结合现场勘验发现上诉人陈某施工部位正处于起火点上方、施工处下方留有焊渣、案涉施工确需使用电焊的客观事实,已经足以证明火灾系陈某电焊焊渣掉落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在陈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其侵权责任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郭某将自家搭建铁皮房顶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陈某施工,施工期间相邻的汪某家后院柴棚发生火灾,造成柴棚、电动三轮车、家用电器等财物损毁。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排除了雷击、电器线路起火可能,不能排除电焊焊渣掉落引燃柴堆的可能,同时现场勘验显示陈某施工部位处于起火点正上方,施工处下方留有焊渣,案涉施工确需使用电焊。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汪某的财产损失及恢复原状费用共计17310元,支出鉴定费6000元。
争议焦点
案涉消防事故认定书的非确定性结论能否作为认定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郭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结合消防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施工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陈某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实认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选任、指示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作出,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可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汪某各项损失共计23310元,二审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336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火灾财产损害纠纷时,第一时间要保留好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损失凭证等证据,不要擅自破坏火灾现场,避免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 若对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否则后续诉讼中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会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 承揽施工工程的个人或单位,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务必做好周边安全防护,清理周边易燃物,避免引发火灾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 诉讼中建议优先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因对方异议不被采信,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