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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定案依据?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提供劳务者受害后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33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只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对方当事人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也不申请重新鉴定的,该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定作人无选任、指示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真实案例

郭某乙将其农村自建房门房二楼彩钢搭建工程承揽给康某甲,康某甲委托兰某招用邓某到工地施工,邓某在2024年9月30日安装彩钢架时不慎从墙上摔落受伤。邓某单方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与康某甲成立劳务关系、郭某乙与康某甲成立承揽关系,判决康某甲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10493.3元,邓某自担40%责任,郭某乙不承担责任。康某甲不服上诉,主张案涉鉴定为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责任划分不公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具备资质,康某甲未提交相反证据也不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一审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33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对对方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反证据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否则法院大概率会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2. 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做好安全施工提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 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自身也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 农村自建房施工的定作人尽量选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施工条件的承揽人,避免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