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委托第三人代付文书就能免除自身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3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出具委托第三人代付欠款的文书,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债务人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自身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338号生效判决解答:委托第三人代付欠款的文书本质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约定,不构成法定债务转移,原债务人不能以此免除自身还款责任。
债务转移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明确的债务转移合意;二是债权人明确作出免除原债务人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若仅约定由第三人代为付款,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债务人主张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真实案例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和某累计向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9年4月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确认欠款合计100万元,和某向刘某出具《委托代付条》,载明欠款委托雷某代付,刘某向和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代付条,并退回原借款借条。2019年5月雷某在代付条上标注同意先行支付30万元,其余待结算后付清,后雷某以房款抵充方式向刘某偿还30万元,剩余70万元未支付。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某、雷某共同偿还剩余70万元及利息,和某抗辩案涉债务已转移给雷某,自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委托代付条》仅为雷某接受委托代为履行债务的约定,未明确约定和某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判决和某向刘某偿还剩余70万元及利息,雷某不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33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若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务必签订书面债务转移协议,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避免仅收取委托代付条导致自身维权受阻;
- 债务人若要实现债务完全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明确的免责同意,否则即便安排第三人代为还款,自身仍需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 民间借贷中结算本息计入后期本金的,需注意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