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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全责认定能否改责?转院费用是否该赔偿?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4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诉讼中能否要求法院重新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2、伤者因自身基础疾病特殊选择转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4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当事人未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诉讼中无法提交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信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不予调整赔偿责任比例。其次,伤者因自身健康状况特殊,为获得更适宜的治疗选择转上级医院就诊,只要转院具有合理性、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存在直接关联性,不属于故意扩大损失的,相关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支出均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5年7月16日,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渭南白水县路段起步左转弯时,与后方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刘某本身患有乳腺癌伴骨转移,基础病情复杂,在白水当地医院初步就诊后转至西安上级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56.04元。

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刘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承担50%责任,且刘某转院属于家属要求并非病情需要,相关费用不合理不应承担。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贾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对其重新划分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刘某转院治疗符合其自身健康状况及伤情治疗的合理需求,相关费用均与事故伤情存在关联,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41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切勿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后续诉讼中无法推翻责任认定,承担不利后果。 2、伤者治疗过程中确需转院就诊的,要注意留存好转院的医嘱、新旧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住宿票据等材料,证明转院的合理性及费用与事故伤情的关联性,避免后续索赔时被主张是故意扩大损失。 3、侵权人如果对伤者的治疗合理性、费用必要性有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关联性、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