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渭南(2025)陕05民终2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约定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5民终24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主张误工费的权利,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合法劳动并有稳定收入,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就有权主张误工费;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必须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已经就免责内容向投保人尽到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被派遣至陕西某有限公司从事快递工作的李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配送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雷某甲(事发时72岁,长期经营个体面馆)发生碰撞,造成雷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雷某甲无责任。雷某甲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天。事故车辆在某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雷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8064.29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雷某甲已超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且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观点

雷某甲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收入流水等证据可证明其事发前仍在经营面馆,具备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误工费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视频仅设置了勾选同意条款的选项,未设置强制阅读免责条款的流程,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5民终241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的,要注意留存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收入转账记录、经营流水等能证明自身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2、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要注意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若保险公司未主动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依法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 3、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