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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转给担保人的50万未获借款人认可,算不算民间借贷本金?征和律所结合延安(2025)陕06民再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向担保人转账的款项属于案涉借款本金,但未举证证明该转账系受借款人明确指示,该笔款项能否被认定为实际出借的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6民再21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应当就已实际交付全部约定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向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账,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受借款人明确指示,也无法证明借款人事后追认该款项属于案涉借款的,该笔转账不能认定为案涉借款的实际交付本金。本案中,出借人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向担保人薛某转账的50万元属于案涉借款本金,但既无法证明该转账系受借款人魏某指示,也无法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借款存在直接关联,且其自认与薛某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该50万元不能认定为案涉借款本金,案涉实际借款本金仅为出借人直接转给魏某的95万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3年8月魏某与延安市宝塔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18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月息3%,借期2年,薛某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当日小贷公司向魏某转账95万元,次日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甲向薛某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后小贷公司起诉要求魏某及其前妻刘某偿还180万本息,魏某主张仅收到95万元,打给薛某的50万元与其无关,刘某主张其签署的还款计划仅承诺偿还10万元利息,不应承担全部债务。一审认定借款本金145万,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打给薛某的50万元无证据证明系魏某指示,仅能认定本金95万元;刘某签字的还款计划仅承诺偿还10万元利息,不构成对全部债务的债的加入,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仅由魏某偿还95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6民再2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借人而言,若需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指定收款确认函,明确指定收款账户、金额、对应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就本金交付产生争议;同时要注意区分公司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资金使用,公司出借款项应当通过公司公户转账,避免公私账户混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认定。
  2. 对于借款人而言,收到借款后要及时核对到账金额,若出借人主张向第三方转款算作本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不要随意出具未实际收到全部款项的对账确认函,避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3. 对于配偶一方而言,若仅同意对部分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定要在还款承诺中明确写明责任范围,不要笼统签署“共同借款人”身份的文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4. 小额贷款公司超出地方监管规定的单笔贷款限额发放贷款的,因该监管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偿还本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