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随营运货车押运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责任险理赔?征和律所结合延安(2025)陕06民再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运车辆运输生鲜、活体等需押运的特殊货物时,随车押运的货主是否属于车辆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承保范围?营运车辆的有偿搭乘是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车主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6民再4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好意同乘规则仅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的无偿搭乘情形,营运货运车辆的货主因运输特殊货物需要随车押运,且已支付包含随车人员成本的运费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范畴,车主一方不能以此主张减轻赔偿责任。其次,雇主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的,若货主作为押运人员随车,其押运服务的报酬从运费中抵扣的,可认定为与车主存在临时雇佣关系的随车作业人员,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徐某甲驾驶雇主徐某乙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蜂蜜,行驶至青蓝高速路段时与马某驾驶的汽车列车发生碰撞,造成随车押运蜂蜜的货主卢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马某、徐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卢某无责。徐某乙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邢台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卢某各项损失443808.3元,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卢某与徐某乙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且卢某属于好意同乘,需自行承担20%损失。卢某不服申请再审,提交货运平台订单证明其已支付包含随车人员成本的运费。延安中院再审认为,案涉车辆为营运货车,卢某支付运费租运蜂蜜,不属于好意同乘;蜂蜜运输需专业人员押运,卢某作为货主随车押运的报酬从运费中抵扣,属于与徐某乙存在临时雇佣关系的随车作业人员,符合雇主责任险承保条件,最终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由平安财险邢台支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理赔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6民再4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主运输生鲜、活体、危化品等需要押运的特殊货物时,建议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随车押运人员的身份、费用承担规则,留存好运费支付凭证、运输平台订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无偿搭乘自行承担损失。 2. 营运车辆所有人投保雇主责任险时,要仔细阅读保单特别约定条款,明确承保的人员范围,若存在经常搭载押运人员、装卸人员需求的,可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承保范围,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纠纷。 3. 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主动主张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解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