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延安(2025)陕06民终20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能否在侵权人赔偿金额中直接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6民终2088号生效判决分析: 1、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占有人或者使用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若经营方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劳动者因高度危险作业受伤的,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第三方垫付的费用不得直接在侵权人赔偿款中扣除,垫付方可基于对应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朱某甲系油罐车驾驶员,2023年9月21日驾驶挂靠在志丹某公司名下的泵油车,到延长某有限公司富县采油厂所属井场泵油时,井场及泵油车突发闪爆,导致朱某甲全身大面积烧伤,先后住院治疗75天,花费医疗费67万余元。经鉴定,朱某甲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需长期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甲操作不规范存在过错,判决其自行承担20%责任,富县采油厂承担8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延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富县采油厂作为案涉高度危险物(原油)的占有人,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安监部门,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不能举证证明朱某甲存在故意、不可抗力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结合朱某甲多处伤残情况,调整伤残赔偿系数为80%,精神抚慰金调整为10万元,第三方垫付的医疗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扣减。最终改判富县采油厂赔偿朱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133832.7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6民终2088号
- 案由: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完成事故原因调查,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2、劳动者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佩戴防护装备,留存操作合规的相关凭证;发生损害后,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同时主张,二者并不冲突,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若涉及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等第三方垫付费用的,垫付方可依据保险合同、劳动关系等对应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返还,无需在侵权纠纷中直接抵扣,避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索赔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