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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以实际施工人供货为由拒付货款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2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建材购销合同后,以实际施工人签收结算、部分货物用于合同外楼栋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27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商品砼购销合同书》是陕西某有限公司与汉中某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自愿签订,加盖有建筑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法有效,陕西某有限公司作为合同载明的买方,已经实际接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次,实际施工人苏某作为案涉2#、4#、9#楼的实际施工负责人,长期负责货物签收、结算,该行为足以让善意供应商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2#、4#楼供货也属于陕西某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故陕西某有限公司应当对全部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9年陕西某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洋县某某花园9#楼项目,与汉中某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书》,约定采购商品砼,同时约定了结算方式、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承担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汉中某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实际向该项目2#、4#、9#楼供应商品砼共计2197方,货款合计965000元,实际施工人苏某对全部供货进行了签收结算。陕西某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60237元未付,汉中某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陕西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4856元,苏某承担连带责任。陕西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苏某不构成表见代理、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2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材供应商与建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收货授权人员、供货范围,同时留存好供货凭证、结算单据、沟通记录,避免后期对方以实际施工人无权代理、供货超出范围为由拒付货款。
  2. 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挂靠给实际施工人时,应当对外明确公示实际施工人的权限范围,对建材采购等事项做好内部管控,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额外责任;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3. 欠付货款的诉讼时效可以因债务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对账等行为中断,债权人应当及时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