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要求总包方代付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中,买方以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同时主张总包方项目部签订的代付协议应由总包方承担付款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298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关于货物质量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相反,且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卖方原因导致、也未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的,买方的质量抗辩因证据不足无法被法院支持,不能以此拒付货款。第二,关于总包方是否需要承担代付责任的问题,项目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以扫描盖章方式签订代付协议,且代付行为超出项目经理职责范围、相对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该代付协议对总包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仍需承担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卖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承建的汉中某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2023年7月三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商砼款由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代为支付,该协议上项目部印章为项目负责人应某某扫描加盖,未获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后买方以案涉三根桩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应由总包方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为由拒付剩余79万余元货款,卖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买方以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 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买方提交的单方委托检测报告与卖方提交的三方共同委托检测报告结论相反,买方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系卖方原因导致,也未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质量抗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次,项目部负责人扫描盖章签订代付协议未获总包方授权,超出项目经理职责范围,不构成表见代理,代付协议对总包方无约束力,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向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28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824.8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2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企业作为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若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与卖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避免单方委托检测结论不被采信;若涉诉后双方检测结论相反,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项目部通常仅具有项目施工管理权限,对外签订代付协议、担保协议等超出施工管理范畴的文件时,相对方应当要求出具总包方的明确授权文件,核实印章真实性,避免因行为人无代理权导致协议无法约束总包方,造成回款风险。第三,买卖合同付款义务方若主张由第三方代为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原付款义务方的责任是否免除,否则即使签订代付协议,原义务方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