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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单方承诺还款时间算不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3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单方作出的还款承诺,能否直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股东能否以对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款抵销其欠付公司的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3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债务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仅债务人单方作出的还款承诺,若债权人未明确认可的,不产生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合意的效力,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其次,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股东欠付公司的借款,对应债权人是公司,而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方是其他股东,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抵销的法定条件,无法直接抵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任某原系汉中某某公司股东,2021年5月向公司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21年9月27日任某在公司董事会微信群承诺一周左右偿还30万借款,其他股东未作回应。2022年任某拟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主张口头约定用股权转让款抵销该30万借款,双方未就抵销形成书面约定。2025年汉中某某公司起诉要求任某偿还借款,任某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借款已用股权转让款抵销。

法院观点:1、任某单方作出的还款承诺未得到公司明确认可,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合意,诉讼时效不能从该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未过诉讼时效;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主体是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的主体不同,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抵销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某需向汉中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35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签订书面借款协议,避免后续就还款时间产生争议; 2. 若双方就债务抵销达成合意,务必签订书面抵销协议,明确抵销的债务金额、主体、时间,避免仅口头约定无证据支撑导致主张无法被支持; 3.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时,建议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书面函件等)明确催告还款的宽限期,留存催告证据,避免后续就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 4.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建议明确性质,是借款、投资款还是其他款项,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凭证,避免与股权转让、股东分红等其他法律关系混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