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未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会有什么后果?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3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主债务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未及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368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胡某某自认从未向保证人梁某某主张过保证责任,无论是从2019年首次催要还款起算,还是从2022年还款方案中断履行时起算6个月保证期间,胡某某2025年起诉时均已远超保证期间,因此梁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17年4月,王某甲、王某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4分,二人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梁某某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后王某甲当月偿还5万元本金,按月息4分偿还10万元本金的利息至2019年8月10日,2022年累计偿还本金1万元。胡某某2019年起多次向王某甲催款,2022年双方协商达成每月偿还2000元的还款方案,仅履行5个月即中断。
2025年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甲、王某乙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要求梁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查明胡某某因个人感情从未向梁某某主张过保证责任,同时对欠付本息按照法律保护上限重新核算后予以改判,最终认定梁某某的保证期间已过,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36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设立保证时,应当在借条或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避免约定不明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时如果约定了明确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一定要在宽限期届满/还款计划逾期后6个月内及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可通过发函、短信、微信催要、起诉等方式主张,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人脱保;
-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将依法折抵本金,出借人应当注意利息约定的合法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