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能否要求吊车司机、介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意外死亡,家属能否要求共同作业的吊车司机、介绍业务的人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3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吊车司机若与受害人均受同一雇主雇佣从事劳务活动,二者属于工友关系,即便吊车司机操作存在过错,也应由雇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家属无权直接要求吊车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仅为业务介绍、代付款项,未参与收益分配、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的人员,不属于合伙人,无需承担雇主责任。最后,提供劳务者自身对高空作业等高危工作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本案法院酌定受害方自行承担4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真实案例
2024年陈某某购买树林后雇佣冯某1等人伐树,冯某1联系吊车司机李某某到场作业,刘某代陈某某支付购树款并介绍冯某1干活。作业过程中悬吊的树干断裂砸中冯某1致其死亡,冯某1家属冯某某起诉要求李某某、刘某、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与冯某1系劳务关系,判决陈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某、刘某无需担责,受害方自行承担40%责任。冯某某不服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冯某1均受陈某某雇佣属于工友,刘某不属于合伙人,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陕07民终1383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雇主雇佣人员从事高空伐树等高危作业时,必须为劳务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提前排查作业风险,否则发生人身损害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提供劳务者从事高危作业时,务必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对作业环境的风险提前预判,若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责任。3、若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仅靠代付款、介绍业务等行为无法认定合伙关系。4、若认为共同作业的提供劳务方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可在雇主承担责任后,要求雇主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方追偿,也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无需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直接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