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用他人违规搭建钢架受伤房主需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4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中承揽人擅自使用其他承揽人搭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钢架受伤,房主作为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一起事故中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适用同案同判原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47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房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主凃某、胡某分别与付某、杨某甲夫妇建立了两个独立的承揽关系,杨某甲作为从事门窗安装十余年的专业人员,房主对其不存在选任过错;且房主无法预见杨某甲会擅自使用付某搭建的粉刷专用钢架,也未对其施工过程作出违规指示,杨某甲受伤与房主的选任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同案同判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完全一致,本次事故中此前获赔的陈某乙、肖某是付某的雇员,适用雇主责任规则,而杨某甲是独立承揽人,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不适用同案同判。最后付某作为钢架的搭建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杨某甲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钢架未制止还参与协助,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杨某甲作为专业施工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佩戴防护装备违规超负荷使用他人设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0%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汉中市西乡县的凃某、胡某夫妇将自建房土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付某,将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杨某甲夫妇。付某安排雇员搭建了悬空无支撑、竹耙未固定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钢架用于外墙粉刷。杨某甲夫妇为省事未自备安装设备,也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直接站在该钢架上拉拽金属窗框,付某明知该行为存在风险未予以制止,反而在现场协助帮忙,后钢架因超负荷垮塌,致杨某甲多处受伤构成三个十级伤残。一审判决杨某甲自行承担80%的损失,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47322.61元,凃某、胡某不承担责任。杨某甲、付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472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的承揽人应当自备符合安全规范的施工设备,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切勿图省事擅自使用他人搭建的临时施工设施,确需使用的要提前核实设施的承重能力、安全性能,做好防护措施后再使用。第二,房主发包施工工程时,尤其是涉及高空作业、特种作业的项目,尽量选任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避免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施工设施的搭建人对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发现他人违规使用自己搭建的设施存在安全风险的,要第一时间明确制止,切勿放任风险发生,否则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当事人主张同案同判时要注意参考案例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自身一致,雇员受损、承揽人受损、第三人受损的责任认定规则存在明显差异,不要盲目参考类案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