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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暖后仍要缴纳30%基础热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4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已拆除暖气片明确申请停暖,是否仍需要缴纳30%基础热费?业主委员会与热力公司协商确定的供暖方案对单个业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47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供暖方案是业委会与热力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且已经在小区公示,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其次,30%基础热费的收取有明确的政策依据,集中供热具有公共属性,热能具备传导、辐射的特性,停暖业主仍会一定程度享受周边供热,且供热系统的管网维护、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不会因个别业主停暖而减少,因此停暖业主仍需按约定缴纳基础热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五条: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4.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第二条第3项: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要求,各设区市在本次热价调整时应同步调整或明确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

真实案例

田某是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某社区业主,其早在2019年就拆除了室内暖气片,明确表示不需要供暖服务。2023-2024、2024-2025两个供暖季,社区业主委员会与洋县某热力公司协商确定了供暖方案,明确约定停暖用户需缴纳30%基础热费,方案签订后已在小区公示,热力公司也按约定完成了两个供暖季的供热服务。田某认为供暖方案是热力公司单方制定,对其没有约束力,拒绝缴纳基础热费,热力公司遂起诉要求田某支付费用及滞纳金,田某反诉要求热力公司拆除途经其房屋的供热管道、与其签订免交基础热费的免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供暖方案是业委会与热力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的,属于业委会的有效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30%基础热费的约定符合国家及陕西省供热价格政策;拆除田某屋内的供热管道会影响整栋楼其他业主的供热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判决田某向热力公司支付两个供暖季的基础热费合计2185.2元及调整后的滞纳金,驳回田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474号
  •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如果对供暖方案的收费标准、条款有异议,应当在方案公示期内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委会统一与热力公司协商调整,不要采取供暖季结束后拒交费用的方式对抗,否则不仅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承担逾期缴费的违约责任。
  2. 停暖业主如果认为30%基础热费标准过高,可以联合有相同诉求的业主推动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共同决议后由业委会在下一供暖季与热力公司协商调整收费标准,单个业主拒绝履行已生效的供暖方案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3. 业主不得私自要求拆除公共供热管网中途经其房屋的管道,该类诉求因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不会被支持,若认为供热设施对自身房屋造成影响,可以与热力公司协商采取加装隔热层等替代方案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