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能否按更高的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4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按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4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已在收入水平更高的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该地区的,即可主张按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无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其次,鉴定费属于受害人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主张不赔的,需举证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鉴定费。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17日,康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汉中市汉台区行驶时与金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金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汉中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某保险宝鸡高新支公司投保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中金某某提交了北京居住证申领记录、租房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主张按北京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某保险宝鸡高新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某某保险宝鸡高新支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金某某未证明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应按陕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承担鉴定费、扣除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9381.67元医疗费。
二审法院结合金某某补充提交的北京地区消费记录、出行轨迹等证据,认定其事发前已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残疾赔偿金按北京标准计算合法有据;鉴定费属于必要支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仅明确金某某领取赔偿款后自行向道路救助基金返还垫付的9381.67元,最终驳回保险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48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若主张按更高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提前收集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证明(居住证、租房合同、物业缴费记录)、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证明)、当地消费记录等完整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适用更高标准。 2. 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核心看保险公司是否就对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免责条款无效,受害人可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 3.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垫付性质,受害人拿到赔偿款后应及时返还,否则可能被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起诉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