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辆未与死者车辆碰撞要不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4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未与伤亡受害人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其运行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该车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486号生效判决分析: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的“凡涉事故必赔”,其适用的核心前提是被保险机动车的运行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责车辆的运行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该车辆出现在事故现场,其交强险承保公司也无需承担无责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2024年6月10日,解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宁强段时违规停在行车道内,6秒后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后方驶来追尾碰撞,李某当场死亡,车上货物散落至超车道。随后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车道正常行驶时碰撞散落货物,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
李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陈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某某财险江门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承保解某车辆、李某车辆的两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扣除无责交强险赔付份额。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驾驶的车辆未与李某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48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无责方交强险赔付的,应当举证证明无责车辆的运行行为与自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仅凭无责车辆出现在事故现场不足以要求其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 多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行车记录仪、道路监控、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明确损害形成的时间节点和各车辆的参与环节,避免后续索赔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保险公司如主张不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也需举证证明被保险车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无法举证的仍需承担相应赔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