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未审计、合同无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汉中(2025)陕07民终1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作为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未走招投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未完成财政审计,发包方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已验收交付的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7民终153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按规定招投标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合同无效不影响合格工程的价款主张权利。其次,除非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以必须经过财政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财政审计属于行政内部监管程序,不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结算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17年到2018年期间,某某镇政府先后将4项乡村绿化、亮化工程发包给汉中市某某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其中2项工程未走法定招投标程序。所有工程完工后,均经镇政府、项目村、施工方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各方已共同签署决算文件确认工程款总额。镇政府累计支付工程款42万元后,尚欠450099元迟迟未付,某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镇政府上诉主张:未招投标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工程款需经财政审计才能支付、工程可能存在隐性质量问题,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观点:案涉2份未招投标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多年,镇政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财政审计属于行政监管程序,不影响民事合同的结算效力;镇政府逾期未提交工程量、工程款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决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驳回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镇政府需于判决生效30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9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7民终153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人承接政府投资类工程时,应首先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配合发包方完善招投标程序,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维权障碍;
-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若未明确约定审计作为结算前提,工程完工后及时推动发包方、监理方共同组织验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和决算确认单,留存好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沟通凭证等全部证据,发包方拖延付款时可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无需等待审计结论;
- 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再主张质量问题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诉讼中若对工程量、工程款金额有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