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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能否任选主体主张权利?征和律所结合安康(2025)陕09民终5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关联企业存在注册地址一致、人员混同、业务交叉的混同用工情形时,劳动者能否自主选择向其中任意一家用工主体主张劳动关系及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劳动权益?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原用工主体的劳动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09民终5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两家或多家企业符合关联企业特征、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的,劳动者享有法定选择权,有权选择向其中任意一家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主张全部劳动权益,无需将所有关联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其次,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责任不会因主体注销而消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原店铺欠付的全部劳动债务,包括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等。

法律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10月,吕某经万某面试后入职某某家具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从事设计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张某通过个人微信按月发放。2023年3月吕某离职,经核算,某某家具店尚欠吕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工资共计9362元,因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3739.27元。

另查明,张某同时是安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50%,该公司与某某家具店在同一地址办公、工作人员共用、业务范围交叉,存在明显混同用工情形。后某某家具店办理注销登记,吕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前述款项,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吕某实际与安康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未追加合伙人万某为共同被告属于程序违法。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两家主体属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有权选择向某某家具店主张权利,万某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09民终52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混同用工情形时,应优先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等能够证明用工关系的核心证据,可选择偿付能力更强、举证更便利的用工主体提起仲裁或诉讼,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切勿抱有“注销店铺就能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即便是店铺注销,经营者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全部用工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关联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明确划分用工主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工资发放主体、明确岗位职责等方式避免用工混同,否则可能需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