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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称涉案款项是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724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被告如果抗辩款项属于其他债务(比如合伙投资款、货款等),需要自行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被告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的,法院将采信原告主张,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上诉人徐某主张案涉10万元是山东临沂项目的合伙投资款,但始终未能提交合伙协议、投资约定、分红规则等能够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其抗辩主张,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真实案例

徐某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经常合作承接工程项目。2021年9月2日,徐某向陈某某发送指定银行账户信息,要求陈某某转账10万元,备注为中铁二十局项目周转资金,陈某某当日完成转账后告知徐某,徐某次日确认款项到账。后陈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徐某催要该笔款项,徐某回复称“最近要着,还没有一个给的,给了我给你准备”,但始终未实际还款。

陈某某持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徐某抗辩称该10万元是山东临沂项目的合伙投资款,并非借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合伙关系存在,判决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10万元,驳回利息主张。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72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如果被告收到民间借贷起诉材料后,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比如合伙协议、合作合同、供货记录、聊天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要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未上诉且参与一审庭审的,二审再主张管辖违法不会被法院支持;
  4. 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程序中主动提出,二审阶段再提出的,除非有新证据证明时效已过,否则法院不予审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