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特种工程车辆工地作业致人死亡交强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特种工程车辆工地作业致人死亡交强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特种工程车辆在施工工地封闭区域作业时致人死亡,已被交警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认定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72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混凝土搅拌车等工程专项作业轮式车辆属于法定机动车范畴,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交强险赔付规则,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整改追责的依据,其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同,民事赔偿责任需结合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近因原则认定,不能直接照搬行政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结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24日,李某甲驾驶长沙县某某货运服务部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西康高铁施工隧道内倒车作业时,因未观察后方情况,撞倒并碾压步行的施工人员汪某甲致其当场死亡。镇安县交管大队出具意见认定事故地点不属于法定“道路”范畴,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多方主体存在行政监管、管理过错。长沙县某某货运服务部向汪某甲家属赔偿1499998元后,向其投保的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895583.25元,合计赔付1075583.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727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类企业购置混凝土搅拌车、起重机等特种作业车辆时,除投保商业三责险外,必须投保交强险,不要错误认为工地作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避免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照搬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民事责任认定需结合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责任。 3. 作为车辆所有人向受害方赔偿后,需留存完整的赔付凭证、受害方身份证明、损失证明等材料,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不成的,可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