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主张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未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存在口头利息约定的,法院是否会支持利息诉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728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若双方仅口头约定利息但未写入书面债权凭证,出借人就利息约定的事实前后陈述矛盾、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一致的利息约定的,依法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郭某先后向汪某出借两笔款项合计11万元,汪某出具两份借条均未书面约定利息,郭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先后为月息7分、3.5分等,但前后陈述不一致,也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同时郭某主张案涉借款属于汪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某共同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对借期内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同时赵某未在借条签字,郭某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一审判决汪某偿还剩余本金50500元及相应逾期违约金,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7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出借时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标准、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核心条款,口头约定利息极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被法院认定为无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导致权益受损。
- 若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留存借款人配偶对借款知情、追认,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否则无法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借款人还款时应直接支付至出借人本人或其明确书面指定的收款账户,向案外人转账前务必取得出借人的书面确认,否则该转账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还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