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承诺承担律师费可以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律师费不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若侵权人事先作出过愿意承担律师费的承诺,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729号生效判决分析: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承担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侵权人在协商过程中就律师费承担作出过明确、自愿的承诺,该承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对侵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事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某在通话录音中明确同意承担肖某的律师费,一审结合双方同等责任酌定杨某承担50%律师费共100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民法典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5月26日,杨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陕西省镇安县境内超速行驶失控后,与同方向行驶的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多处骨折、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肖某受伤后先后住院32天,经鉴定误工期240日,需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约20000元。
肖某起诉要求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并提交通话录音证明杨某曾承诺承担其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主张杨某承担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杨某承担50%律师费即10000元,同时结合肖某从事计算机程序员的职业属性,参照当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酌定误工费按7000元/月计算共56000元,支持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2730.71元,杨某赔偿各项损失56733.48元、律师费10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72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过程中作出的所有书面、口头承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请勿随意作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承诺,避免后续产生额外赔偿责任;协商过程尽量留存完整记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应尽量收集完整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误工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误工费主张被法院酌定调低。
- 后续治疗费若经鉴定机构明确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在首次诉讼中一并主张,无需等待实际支出后再起诉,减少维权的时间成本和诉累。
- 即使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若因事故造成多处损伤、治疗周期长、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也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结合伤情、治疗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