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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提交行驶证信息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提交的行驶证信息与实际车辆行驶证信息不符,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768号生效判决解答: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核心功能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只要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记载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识别核心信息与肇事车辆完全一致,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投保时提交的行驶证信息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行驶证相关信息向投保人进行过专门询问的,无权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26日,唐某驾驶摩迪威牌两轮摩托车在陕西省山阳县行驶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李某丙碰撞,造成李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与李某丙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唐某为案涉车辆在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唐某投保时提交了虚假的行驶证,且已向唐某送达了保险合同解除告知书,拒绝承担赔付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保单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肇事车辆核心信息完全一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就行驶证相关信息向投保人进行过询问,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81853.56元,唐某赔偿剩余损失463824.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76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投保交强险时应当如实提供车辆相关材料,避免因材料瑕疵引发后续理赔纠纷,若委托第三方代办投保的,应当及时核对保单上的车辆核心信息是否准确;
  2. 保险公司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拒赔,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就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询问,否则该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遇保险公司以投保材料存在瑕疵为由拒赔的,可将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一并起诉至法院,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优先保障受害人权益,此类情形下受害人的赔付请求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
  4. 若保险公司确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提交虚假材料骗保的情形,在向受害人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后,可另行向投保人追偿相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