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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商品车运输中遇事故贬值保险公司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商洛(2025)陕10民终8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途中的全新待售商品车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承保肇事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10民终850号生效判决分析:待售商品车不同于普通家用代步车辆,其核心价值为面向市场出售获利,因交通事故受损修复后必然导致市场售价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通常约定的间接损失范畴。同时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尽到了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2年11月,汪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福银高速行驶时,追尾赵某驾驶的运载全新待售商品车的重型货车,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待售商品车受损。商品车的承保公司某长春支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33545.81元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汪某、车辆所有人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某西安分公司要求赔偿。某西安分公司上诉主张,商品车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受损车辆属于在途待售商品,贬值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某西安分公司向某长春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3545.8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10民终850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从事商品车运输的物流企业,建议提前为运输货物足额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避免自身承担大额损失;
  2. 保险公司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留存相关告知、签字确认凭证,否则免责条款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3. 待售商品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维修损失、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固定损失证据,为后续保险理赔或诉讼维权提供合法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