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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4S店检测上路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173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交付4S店检测期间,工作人员驾车上路测试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主张适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免责”条款拒赔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终17317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该拒赔理由不成立。案涉免责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条款存在两种合理解释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条款约定的“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免赔,通常理解应当同时满足“事故发生在营业性场所内”“处于维修保养操作过程中”两个条件,本次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仅为故障排查测试阶段,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周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19.5万元。后因车辆提速异常,周某将车辆交给身为4S店工作人员的丈夫曲某排查故障,4S店工作人员王某驾车上路测试性能时,在公共道路上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周某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车辆处于维修人员控制下的测试阶段,属于免赔情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周某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免责条款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不属于免赔情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车辆损失178000元、鉴定费12500元,合计1905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终17317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遇到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免责条款拒赔时,首先可核查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若存在可直接主张作出对自身有利的解释,无需接受保险公司单方扩大化的条款解读;第二,车辆送修、送检测期间,注意留存送修沟通记录、事故发生时的地点、车辆用途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时明确事故性质;第三,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其已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