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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7年的空调起诉要求生产者公开启动电流指标并索赔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173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购买使用空调17年后,以生产者拒绝提供产品启动电流设计指标为由主张产品存在缺陷并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终17371号生效判决解答:消费者主张产品责任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消费者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案涉空调已取得国家CCC强制认证,且始终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同时消费者购买使用案涉空调已超过17年,远超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10年最长请求权期限,且消费者主张的损害是其自行改装电路导致,与产品本身无关,因此其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真实案例

2008年王某从零售店购买了青岛某某空调器有限总公司生产的分体式空调,2025年王某自行将电流表串联到空调电路上检测制冷剂情况,以空调启动电流不符合要求为由,起诉要求生产者公开涉案空调的启动电流设计指标、达标记录以及同类产品质量评价结论,并索赔12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空调有合法CCC认证,正常使用无质量问题,王某的请求已超过产品责任10年最长索赔期限,且其自行改装电路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产品缺陷证据不足,且未举证证明遭受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终17371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消费者主张产品责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仅以厂家未公开非法定强制披露的技术参数为由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第二,家用空调等普通家电的产品责任最长索赔期限为交付消费者之日起10年,超过该期限的索赔请求除非产品明示安全使用期更长,否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第三,消费者切勿自行改装家用电器的电路结构,不仅容易引发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也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若怀疑家电存在质量问题,应联系官方售后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