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负责人事工作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要赔二倍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58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系员工主动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终局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未申请撤销,诉讼中还能对仲裁认定的事实提出抗辩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终588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惩罚性赔偿。原则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即便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包含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也不能直接推定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更不能直接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主动向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且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如果仅以劳动者负责人事工作为由抗辩,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第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后续诉讼中再就仲裁认定的事实(如工资标准、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8日,杨某入职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岗位为主持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在职期间,传媒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
2024年7月9日,杨某以传媒公司、青岛某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确认杨某与传媒公司自2022年8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杨某月工资为8000元,裁决传媒公司支付杨某休息日加班费16919.54元、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71.26元、2022年及2023年防暑降温费共计1048.97元,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杨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传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中,传媒公司抗辩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系杨某拒签,且杨某月工资为43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杨某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3117.94元,以及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杨某兼任公司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杨某,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1. 传媒公司主张杨某负责人事工作、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2. 传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能否在诉讼中对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加班费等事实提出抗辩?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传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视为对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内容予以认可,其关于月工资为4300元的抗辩不能成立。其次,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存在杨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便杨某曾参与部分人事相关工作,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传媒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传媒公司的时效抗辩不成立,且其无证据证明杨某已休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相应工资。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鲁02民终58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终588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建议
- 严格落实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负责人事岗位,都应当由专门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对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留存好劳动合同送达、签收的书面证据,避免出现“人事岗员工自己管自己签合同”的抗辩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 及时处理员工拒签情形: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拒签的法律后果,留存好送达证据。若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重视终局裁决的救济期限:对于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未申请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诉讼中用人单位再就裁决认定的事实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
- 规范人事管理流程:即便是小型企业,也要明确岗位职责划分,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人员,避免出现职责不清、举证不能的情况。
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后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明确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留存好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 注意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工资标准。
- 及时主张权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此外,征和律所还提示,本案中涉及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也是劳动争议中的常见争议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一年;休息日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防暑降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标准依法发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劳动争议纠纷,可联系征和律所专业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