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后原合同约定管辖是否还对受让人有效?征和律所结合枣庄(2025)鲁04民辖终1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受让人起诉主张原租赁合同项下权利,原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受让人是否有效?追加非合同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的,约定管辖法院是否仍然享有管辖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4民辖终13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原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的管辖条款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其次,债权转让场景下,除非受让人受让债权时不知道存在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否则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债权受让人当然有效。即便案件中追加了非原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只要核心诉求基于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主张,约定管辖法院仍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17日,赵某乙与李某、谷某签订《采煤工作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乙方(李某、谷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李某、谷某将该合同项下2024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设备占有使用费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依法登报公告。张某受让债权后,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乙、实际占有案涉设备的贵州某公司主张权利,贵州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在贵州省,案件应当移送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驳回异议后贵州某公司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债权受让人张某是否有效,追加贵州某公司为被告后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法院观点
案涉租赁合同的管辖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关联案件查明的事实,李某经常居住地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故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约定享有管辖权。张某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原合同项下权利,案涉管辖协议对其当然有效,贵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4民辖终139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避免后续发生管辖异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优先选择己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可大幅降低诉讼成本。
- 受让债权前应当核查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履行情况、时效等核心信息,提前预判管辖法院和诉讼风险,避免受让债权后因管辖问题陷入被动。
- 债权受让后起诉主张权利时,即便需要追加实际占有标的物、负有共同给付义务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只要核心诉求基于原合同约定,仍然可以向原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无需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