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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委托的车损鉴定有异议无反证能否要求扣减理赔款?征和律所结合枣庄(2025)鲁04民终29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仅以主观判断认为法院委托的车损鉴定报告列明的部分配件未更换、损失不属实,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能不能主张扣减相应理赔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4民终2949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委托具备合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在当事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鉴定报告应当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合法依据,仅以口头或主观臆断提出的异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张某是涉案仓栅式运输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滕州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154560元,约定绝对免赔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

2025年2月23日,投保车辆在高速行驶时发生侧翻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不成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结论为车辆维修费共计11365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89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车辆车架总成、右侧工具箱等多个配件未更换或不存在损失,要求扣减理赔款20190元,但全程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4民终2949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被保险人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或少赔的情况,若双方对车损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通常会被法院作为认定损失的核心依据,同时注意留存好施救费、评估费的相关票据,该类必要合理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保险公司如果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配件未更换的实质证据、鉴定机构存在程序违法的证据等,仅口头异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挂靠车辆实际车主可由挂靠公司出具权利声明,直接以自身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无需以挂靠公司名义起诉,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