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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实发工资能主张单位克扣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东营(2025)鲁05民终12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5民终1256号生效判决分析: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核定依据、适用规则均不相同,不能直接以社保缴费基数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依据。

首先,劳动报酬的确定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以及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只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就不属于克扣工资。其次,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结合相关规定核定的缴费计算依据,即便存在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也属于社保征缴范畴,劳动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但不能直接以此主张工资差额。

本案中,李某与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构成,且李某认可个人所得税APP显示的收入与工资卡实际到账收入一致,其仅以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实发工资为由主张克扣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4年6月,李某入职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担任运输部门司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考核确定。2024年8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2018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克扣欠付工资108728.7元(计算方式为社保缴费基数总额减去实发工资总额),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2024年防暑降温费144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李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仍不服,上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1. 能否以社保缴费基数为依据认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2. 李某主张的防暑降温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已足额发放。

法院观点:关于欠付工资问题,法院认为社保缴费基数与劳动报酬系不同概念,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李某在2018至2024年期间从未对公司发放的工资提出过异议,且其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与个人所得税APP记载的收入数额一致,其主张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实际工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法院认为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依法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李某2023年8月之前的防暑降温费请求已超时效;对于2023年8月之后及2024年的防暑降温费,公司提交证据证实已随月工资发放,故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鲁05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5民终1256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主张克扣工资需充分举证,不能仅依赖社保缴费基数。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绩效约定、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等直接证据,仅以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实发工资主张克扣工资的,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如果发现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该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直接审理范围。
  2. 劳动报酬类请求需注意仲裁时效区分。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福利待遇,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3. 用人单位需完善薪酬制度与工资支付流程。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薪酬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的法定程序,留存相关证据;工资发放时应当明确列明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含防暑降温费等),并留存发放记录至少两年备查,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薪酬制度程序合规提示:本案中李某曾提出公司薪酬改革方案未履行民主程序应属无效,虽然本案中法院未直接对该方案效力作出认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程序合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