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人员意外险理赔后还能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60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乘客已经获得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后,还能否要求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6059号生效判决解答: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向伤者赔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的侵权人追偿,同时伤者也仍然有权向肇事方主张全额侵权赔偿,保险赔付款项不能抵扣肇事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15日,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王某华等多人行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华无责任。王某华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已向王某华赔付部分款项。王某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王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王某华105329.87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金额,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驾乘人员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赔付不能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605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如果同时符合人身保险理赔条件和侵权赔偿条件的,可以同时主张两项权利,二者互不抵扣,不存在“获得保险赔偿就不能找肇事方索赔”的说法,两项权利可以并行主张;
- 肇事方不要误以为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就可以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该险种是给乘车人员的人身保障,不是减轻肇事方责任的险种,建议车主除了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之外,还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责任险险种,抵扣自身的赔偿风险;
- 主张护理费时如果无法举证护理人员实际收入损失的,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支持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无需刻意区分护理人员的农村/城镇户口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