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行使抵押权范围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60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代偿后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时,优先受偿范围是否包含代偿后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能否直接按代偿比例主张对抵押物变现款的优先受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608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行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仅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限,代偿后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属于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的追偿范围,但未纳入原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不得列入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其次,担保人仅按比例代偿部分债务的,需先以抵押物变现款清偿债权人剩余未受偿债权后,担保人才能在自身代偿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得直接要求按代偿比例分割抵押物变现款,否则将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李某乙向烟台某莱山支行借款56万元,以自有房产提供最高额80万元的抵押担保,烟台某乙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与银行按8:2比例分担风险。借款到期后李某乙逾期未还,融资担保公司按约定代偿80%本息合计468338.49元后起诉向李某乙追偿,要求对抵押房产变现款扣除费用后的80%在8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且优先受偿范围包含资金占用费、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融资担保公司仅能在代偿本金468338.49元范围内,在抵押物清偿银行剩余债权后优先受偿,融资担保公司不服上诉。烟台中院二审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不属于原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且银行债权未完全清偿,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6082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融资担保机构在与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可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反担保,将代偿后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纳入反担保范围,避免代偿后额外支出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 2. 担保人在代偿前应明确债权人剩余债权金额,如需行使担保物权,需提前与债权人就抵押物变现后的分配顺序达成一致,避免产生冲突; 3. 银担合作中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仅约束担保人与银行双方,不得以此对抗抵押合同的约定,更不得损害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顺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