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分包合同向项目负责人要工程款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67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施工人能否直接向项目负责人个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仅向项目负责人发送结算清单对方未回复,能否视为认可结算价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679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项目负责人是总包单位正式员工、持有单位授权负责项目管理,其对接施工、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施工人无法举证证明项目负责人是个人转包工程的,不能向其个人主张工程款。其次,施工人单方发送的结算清单,对方未回复也未明确表示认可的,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结算;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施工人经法院释明拒不申请造价鉴定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吕某承接了烟台某大学5252工程的木纹转印门制作安装、喷塑等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吕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通过微信向项目负责人赵某发送工程明细表,载明工程总价款434850元,赵某未回复,但先后两次向吕某转账支付工程款共计1万元,加上此前已付款项,吕某累计收到工程款358000元。
吕某认为尚欠76850元工程款未付,遂起诉朱某甲、赵某两名项目负责人要求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一审中法院释明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吕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吕某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朱某甲、赵某均为案涉工程总包单位的正式员工,持有总包单位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大部分工程款由总包单位会计账户支付,吕某无法举证证明二人是个人转包案涉工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679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人承接工程务必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主体身份、工程量计价标准、付款节点、质量保修期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出现追责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2. 结算环节需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单方发送结算清单对方未回复的,不产生视为认可结算的法律效力,切勿以此为由拒绝申请造价鉴定; 3. 对接工程时要核实对接人的身份权限,若对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需及时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4. 诉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举证规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