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4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偿的,清算组成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471号生效判决解答: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负有法定的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不能免除对已知债权人的直接书面通知义务。清算组成员明知存在已知债权人却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无法获偿的,应当就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0月,烟台某丙有限公司(出租方)与烟台某乙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订《蓝色智谷产业园租赁合同》,约定目标公司承租涉案12层房屋,第二年租金为188770元。刘某甲是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清算组成员,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刘某甲多次与出租方工作人员沟通租金支付事宜,明确知晓目标公司欠付第二年租金的事实。2024年4月目标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公告,未书面通知出租方,清算报告称无对外债务,2024年7月目标公司被注销登记。出租方索要租金未果,起诉要求刘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刘某甲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目标公司欠付出租方租金,却未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法定通知义务,导致出租方未能申报债权无法获偿,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出租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某丙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8877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驳回刘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471号
- 案由: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清算组成员而言:清算阶段务必全面梳理公司全部已知债权人,对能够联系到的债权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直接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仅靠公示公告不能免除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否则将面临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风险。
- 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债务公司正在清算或已经注销,第一时间核实清算组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如未履行无需起诉已注销的公司,可直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对公司股东而言:不得为逃避债务恶意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除清算组成员外,股东存在恶意清算、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