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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工伤保险赔付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6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又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职工因工死亡已获工伤保险全额赔付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安责险的死亡赔偿金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623号生效判决解答: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与工伤保险并非替代或补充关系,二者可以并行赔付。若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伤保险赔付后安责险免赔死亡赔偿金”,且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安责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全额赔付死亡赔偿金;对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真实案例

某乙股份有限公司向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7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2023年8月某乙公司发生爆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5名死者家属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全额工亡赔付,某乙公司另行向死者家属赔付了合计1605万元补偿款,同时垫付了死者的医疗费、伤者工伤保险报销外的医疗费用。某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安责险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工伤保险已全额赔付,安责险仅赔付工伤保险之外的法定责任”为由拒赔,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安责险合同未约定死亡赔偿金赔付以工伤保险未赔付为前提,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就“安责险为工伤保险补充”的免责性质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某乙公司主张的医疗费均为工伤保险报销外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过度医疗情形,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向某乙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3766274.66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623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当仔细审核保险条款,明确是否存在“工伤保险赔付后免赔”“安责险仅承担补充责任”等限制赔付的约定,如有异议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修改,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纠纷;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垫付赔偿款、医疗费用等相关款项时,应当留存好赔偿协议、支付凭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等全部材料,作为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3.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必须尽到加粗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投保企业遇到保险公司以未明确告知的免责条款拒赔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