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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介绍人出具兑付承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6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理财时介绍人出具的“到期不能兑付由我还款”的承诺,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过了6个月保证期间还要承担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684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的核心标准是承诺人是否有明确的“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作出“到期不还我来承担”的兜底承诺,无明确保证表述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6个月的限制,只要债权人未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承诺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高某经林某推介购买15万元理财产品,款项直接转入林某女儿账户,林某于转账当日出具两份书面证明,明确承诺如果信和财富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和收益,由林某负责还款。后理财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高某未获兑付遂起诉林某要求还款。

争议焦点:林某出具的承诺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案件是否需要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高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时效?

法院观点:林某出具的书面承诺无明确保证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不适用6个月保证期间的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债权已纳入刑事案件退赔范围,高某有权直接向债务加入人林某主张权利;高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可证实其多次催讨款项,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起诉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高某本金15万元、合同期内利息8920.77元及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68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资理财过程中如果有介绍人愿意为兑付兜底,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承诺,明确约定还款责任,不要仅达成口头约定,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2. 如果承诺书中没有“保证”“担保”等明确表述,仅约定“到期不还我来还”,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诺人要求还款,不受6个月保证期间的限制;
  3. 投资平台爆雷涉嫌刑事犯罪的,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只要有第三方出具的兜底承诺,就可以直接起诉承诺人主张权利,只要案涉债权未纳入刑事退赔范围,法院会依法支持诉请;
  4. 催讨款项时要注意保留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每3年至少催讨一次,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