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为员工购房能否享有消费者优先权?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6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人单位以解决员工居住为由购买商品房,在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购房户,就购房款债权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694号生效判决分析: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立法核心是保障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经营主体,本身不享有生存权层面的保护利益。即便法人主张购房用途为解决员工居住问题,也需要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员工个人用于居住使用,否则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购房户,对应的购房款债权仅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2022年,山东某有限公司、烟台某乙有限公司、案外某丁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业务款抵顶三方协议》,约定山东某有限公司以其对某丁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抵扣其向烟台某乙有限公司购买4套商品房的全部购房款共计4789687元,后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烟台某乙有限公司出具了购房款收据。2024年烟台某乙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山东某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其购房用于解决员工居住问题,属于消费者购房户,要求确认债权为优先债权,被管理人驳回后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山东某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以解决员工居住为由购房,是否属于消费者购房户,案涉债权是否为优先债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设立的法理基础是保障自然人的生存权,法人作为经营主体不享有生存权层面的特殊保护;山东某有限公司虽主张案涉房屋用于员工居住,但未举证证明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员工居住使用,不符合消费者购房户的认定条件。同时若支持其优先债权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将构成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山东某有限公司享有的购房款本金478968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99625.49元为普通债权,驳回山东某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6民终7694号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为员工购置福利住房的,建议直接将房屋网签至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名下,由员工作为购房主体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消费者购房户的自然人主体要求,避免开发商破产时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购房的,要及时办理网签、预告登记,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尽快收房入住,留存装修、缴费、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优先权认定产生争议。
-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通知的申报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购房、付款、居住等证据材料申报债权,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避免超过法定异议期限丧失救济权利。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购房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只要不符合消费者购房户的认定标准,购房人也无权要求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履行交房义务,仅能就购房款及违约金申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