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具的盖财务章的借条能直接认定借款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7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持任职期间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能否直接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701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情形无法仅凭借条/收款收据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实际掌握公司公章、财务章的使用权限,与借贷凭证的出具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出借人还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相关借款已记入公司财务账册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仲某甲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担任山东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始股东,其主张任职期间为公司垫付经营款252172.44元、垫付员工工资130000元,合计382172.44元为公司向其的借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并提交了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转账记录、自行制作的款项明细表、原股东王某乙的证言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收款收据出具于仲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利益冲突;其提交的款项明细为单方制作,未得到公司确认,转账记录未备注借款性质也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证人王某乙与仲某甲同时退股,且公司也欠王某乙款项,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效力较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仲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70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给公司垫付款项时,所有转账务必明确备注“出借给公司的借款”,相关支出要及时记入公司正式财务账册,保留原始支出凭证,不要仅私下自行记账;
- 出具借款债权凭证时,建议由全体股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避免后续因任职期间掌握公章被抗辩存在利益冲突;
- 垫付款项对应的用途凭证要妥善留存,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避免个人消费与公司支出混同;
- 如与公司发生借贷纠纷,尽量收集公司财务原始记录、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证言等证据佐证,仅凭加盖公章的借条/收款收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