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者对饮酒顾客摔倒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79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餐饮场所经营者对饮酒后离开的顾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倒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7995号生效判决解答:餐饮经营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针对饮酒后意识、行动能力下降的消费者,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餐饮店出入口设置的三层台阶存在通行风险,但未针对离开时下台阶的消费者设置有效警示标识,也未对饮酒后的高某丙进行提醒或帮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高某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减轻经营者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经营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4日,高某丙一行人到莱州市某店就餐并饮酒,当日14时33分高某丙就餐结束离开时,在出入口三层台阶处踩空摔倒,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5年3月5日死亡,诊疗记录显示其死亡与摔倒存在关联。高某丙近亲属起诉要求莱州市某店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莱州市某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3614.25元。莱州市某店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设置有效警示标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7995号
-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餐饮、商超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台阶、湿滑区域、陡坡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在出入双向均设置明显的防滑、防摔警示标识,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值守提醒,避免因警示不到位承担过错责任;
-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存在明显醉酒、行动不便等情况的,应当主动提供帮扶、提醒其注意通行安全,或者联系其家属陪同离开,尽可能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
- 消费者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现场证据、调取监控录像,同时保存好全部诊疗记录、费用凭证,便于后续维权主张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