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工地坠物致伤责任怎么划分?征和律所结合济宁(2025)鲁08民终6270号案例实务解读

工地坠物致伤责任怎么划分?征和律所结合济宁(2025)鲁08民终62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在建施工工地发生坠物致伤事故,应当适用《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还是物件脱落坠落责任规则?

2. 行政机关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能否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责任划分的依据?

3.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法计算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8民终627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法律适用方面:在建工地施工期间发生的坠物致伤,若无法查明坠物系人为抛掷,且案涉建筑尚未交付使用、不存在法定“建筑物使用人”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责任规则,应当适用第1253条物件脱落坠落责任规则,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管理人、施工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 事故调查报告效力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属于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划分各方责任的核心依据。
  3. 赔偿标准方面
    • “三期”认定以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基础,法院可结合受害人实际治疗周期酌情延长,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或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误工费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算,因为定残日才是法律上确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时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孟某强受原审第三人济宁某天建设公司雇佣,在济宁市某棚改项目E2地块2#楼从事外墙保温施工。2021年6月24日,孟某强在施工过程中被楼内坠落的建筑工具“步步紧”砸伤,先后4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某村棚改E2地块2#楼“6.24”高处坠物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济宁某天建设公司无资质施工、未排查安全隐患,负事故直接责任;山东某某城置业违法肢解分包、未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负主要管理责任;山东某中建筑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清理楼内杂物,负管理责任;山东某业建设公司未尽监理职责,负监理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划分责任,判令济宁某天建设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山东某某城置业、山东某中建筑公司各承担20%责任,山东某业建设公司承担10%责任,同时结合孟某强的治疗情况及鉴定意见酌定“三期”,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自定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孟某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高空抛物责任、应由山东某中建筑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且要求“三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按建筑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伤之日起算。2026年1月1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孟某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8民终6270号
  • 案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人员维权提示:工地作业遭遇坠物致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报警并要求施工方上报安全事故,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若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核,否则民事诉讼中很难推翻其效力;主张误工费时需留存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临时务工人员可留存派工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尽量证明实际收入水平,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误工费被酌定低于实际收入。
  2. 赔偿标准认定提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三期”并非必然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意见有异议,需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或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需要休息、护理、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作为佐证,仅凭模糊的康复建议很难推翻专业鉴定意见。
  3. 施工企业风险防控提示: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分包、不得允许无资质单位提前进场施工;总包单位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交叉作业时要与其他施工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制止无资质施工、隐患作业等违规行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方均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