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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续碰撞无直接接触次责方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日照(2025)鲁11民终28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连环碰撞事故中,次责方驾驶的车辆与首次碰撞的受害人车辆无直接接触,次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1民终2855号生效判决分析: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核心证据,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应当依法采信。本案中崔某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整体发生、损害结果扩大的直接原因之一,即使其驾驶的车辆未与赵某甲驾驶的受害人车辆直接接触,但其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若事故中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有权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最新案例

2023年2月25日,赵某甲超速驾驶小型轿车沿日照市银杏大道行驶时,追尾何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致拖拉机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甲及乘车人战某、赵某乙、何某、崔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某、何某各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何某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

保险公司以崔某驾驶的车辆未与赵某甲的车辆直接接触、受害人损失与崔某的行为无关联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系对事故全流程综合分析后作出,证明效力较强,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认定,一审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07633.8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1民终285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多车连环碰撞事故后,第一时间留存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是后续索赔的核心证据,不要随意签署私下和解协议放弃对责任方的法定索赔权利;
  2. 若事故中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以优先要求已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无需先向未投保的车主索赔,减少维权成本;
  3. 若保险公司以"无直接接触"为由拒赔,受害人可以持事故认定书、医疗支出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通常情况下只要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