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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4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多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42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主债务履行期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其次,本案中债权人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足以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保证人陈某甲主张过还款权利,此时保证期间转化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陈某甲无权再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第三,经二审司法鉴定确认借条上陈某甲的签名为本人书写,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因此陈某甲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2017年11月20日,陈某乙向李某借款96000元,约定月息2分,陈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各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后李某多次向陈某乙、陈某甲催要借款均未果,2025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乙偿还借款本息,陈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条上的签名非本人书写、李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免除。二审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借条上陈某甲的签名为本人书写,同时结合李某提交的催款录音,法院认定李某已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陈某甲主张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42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建议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催要借款时要留存好录音、聊天记录、催款函等书面证据,确保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责任灭失;若保证人否认签名真实性,要及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固定案件事实。
  2. 对保证人而言:不要随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签字前要明确知晓担保的法律后果,避免无故背负巨额债务;若确实为他人提供了担保,要留意主债务履行情况,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你主张权利的,可依法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