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8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对方抗辩款项为投资款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832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举证规则,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首先由被告对其抗辩的“款项属于其他债务/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虽提交了4万元的转账记录,但徐某甲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且王某在后续沟通中将案涉4万元计入投资总款中主张清算,未明确区分借款性质,无法证明双方就案涉4万元存在借款合意,因此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上诉人王某于2022年10月29日向徐某甲转账4万元,王某主张该款项为徐某甲的生活借款,徐某甲抗辩该款项为双方合伙投资款。一审中徐某甲提交了王某签署的合伙人学习确认书、双方共同设立的湖州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将案涉4万元计入12.8万元总投资款中向徐某甲主张清算,直至起诉前一日才单独主张该4万元为借款。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借款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设立前的筹备阶段也可能产生投资支出,王某将案涉4万元计入投资总款主张清算的行为可佐证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王某的主张证据不足,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鲁15民终483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83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出借时一定要留存明确的借款合意证据,比如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提及借款性质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转款时建议备注“借款”字样,不能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否则一旦对方抗辩属于其他性质款项,出借人很容易因举证不足败诉。
- 若同时与对方存在投资、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转款时一定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不同性质的款项混同,后续维权时难以区分。
- 遇到类似款项性质存疑的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现有证据后再制定维权方案,避免贸然起诉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