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货物不合格致下游损失可向上游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环买卖大宗商品过程中,上游供货商交付的货物掺杂使假导致中间商向下游承担高额违约金后,能否向上游供货商全额追偿?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85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上游供货商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中间商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上下游交易属于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中间商向下游承担的违约损失不当然等同于上游供货商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赔偿额不得超过上游供货商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涉案货物价值仅9万余元,6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明显超出王某甲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因此法院酌定王某甲承担20万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某甲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被第三方处置,其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真实案例
侯某与王某甲均从事废钢买卖业务,2018年7月22日侯某向王某甲采购一车废钢(货值96142.2元),转售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再次转售给河北某钢铁公司,该车货物由王某甲直接安排运输至钢铁公司。当日钢铁公司质检发现该批废钢掺杂彩钢瓦、石块等非钢铁制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废钢质量标准,王某乙因此向钢铁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随后起诉侯某追偿,法院生效判决判令侯某赔偿王某乙60万元及利息。侯某遂向法院起诉王某甲,要求追偿该60万元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王某甲反诉要求侯某支付涉案9万余元货款。一审法院综合案情酌定王某甲赔偿侯某损失2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853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连环买卖交易中,上下游合同相互独立,中间方承担下游违约责任后向上游追偿的,不能当然主张全额追偿,需举证证明上游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该损失的存在,建议在签订上游采购合同时明确约定“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向下游第三方赔付的所有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提前锁定损失的可预见性,降低后续追偿的举证难度。 2. 从事废钢、建材等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大宗商品贸易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货流程和违约责任,收货时及时验收并留存抽检、检验证据,避免后续追责无据。 3. 销售方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不仅无权主张对应货款,还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掺杂使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