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日0.1%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5)鲁15民终49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折合年利率36.5%),是否属于过高?法院会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5民终4955号生效判决解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核心原则,首要功能是填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若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损失外还有其他实际损失(如上游违约索赔、停工损失等),日0.1%的违约金标准因远超资金占用的合理损失范畴,会被法院依法认定为过高并予以酌减。本案中一审支持日0.1%的违约金标准,二审最终改判调整为一年期LPR的1.95倍,正是适用该裁判规则的典型体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4年百色某公司向山东冠县某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光伏支架材料,三份合同总价款904万余元,双方明确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江苏某公司系百色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对案涉货款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路桥公司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后,百色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383万余元未付,路桥公司遂起诉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日0.1%的违约金标准,同时认定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判决二公司共同支付货款,百色某公司单独承担违约金。
二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路桥公司未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损失外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日0.1%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口头承诺无明确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足以认定为债务加入,仅需对货款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5民终495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议不要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否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过高予以调减;若预判对方逾期付款可能造成除资金占用外的其他损失(如停工损失、对上游供应商违约的索赔损失等),要注意全程留存相关损失的凭证,避免诉讼时无法举证导致违约金被大幅调低。
- 企业为关联公司债务提供增信措施时,应当明确书面约定增信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若仅为口头承诺无明确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保证责任,而非共同还款的债务加入责任。
-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也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及时收集提交相关证据,否则也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